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外国语学院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领导,全面推进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更好地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促进外国语学院党总支(以下简称党总支)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委员会关于完善二级党组织会议制度的办法(试行)》等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落实好意识形态工作、基层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工作主体责任和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条 党总支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总支会的议事范围应包括以下重要事项: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学校党委决策部署;传达学习上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精神;
2.研究落实党员大会的决议决定;
3.研究制定(修订)党总支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工作方案、规章制度等;
4.研究决定党支部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研究决定党的干部和向党政联席会议推荐管理岗位干部;
5.研究决定学院党内评优、奖励、慰问,做好激励关怀帮扶工作;研究决定向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的人选推荐;
6.研究决定加强党总支自身建设的相关工作;
7.研究决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工作、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具体举措,并组织实施。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研究配合校党委完成相关干部工作;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工作;
2.研究讨论学院所属系(部)、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的选拔、任免工作;
3.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研究制定(修订)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的推选工作具体实施办法;
4.研究学院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
5.研究党支部书记、组织员、党务干事和辅导员管理工作。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研究讨论年度35周岁及以下非党员青年教师的政治培养计划、方案;
(四)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相关工作的重要事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开展“三全育人”等相关工作的重要事项。
(七)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精神文明建设、舆论宣传、网络阵地建设、党务公开等相关工作重要事项。
(九)加强对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十)其他需要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由党总支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
(一)制定或修订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工作。
(二)学院专业设置、学生培养方案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工作。
(三)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工作。
(四)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负责人选任工作。
(五)学院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工作。
(六)学院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相关工作。
(七)学院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工作。
(八)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工作。
(九)其他应由党总支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总支会议一般每四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总支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总支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总支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总支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总支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总支委员到会。党总支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总支书记请假。
不是党总支委员的专职组织员、党务干事、党政办公室负责人一般应列席党总支会议。根据需要,党总支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总支会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总支委员提出建议、党总支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党总支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总支书记、院长和相关党总支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党总支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基层党支部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基层党支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党总支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
党总支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总支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改动议题。
第十一条 党总支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总支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总支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总支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总支会议决策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党总支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总支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党总支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党总支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党总支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党总支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党总支委员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总支汇报。学院党总支应进行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七条 党总支会议决定的事项,相关党总支委员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总支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十八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党总支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等。由党总支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总支制定,经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后实施,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外国语学院党总支会议制度》同时废止。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外国语学院党总支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