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外国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委员会关于完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办法》([2018]29号)精神,充分发挥学院党政班子在学院改革和发展中的核心作用,推进学院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总支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会议。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主要是:
(一)学习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
(二)把握本学院发展方向、办学指导思想,讨论决定本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本学院各类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学院发展规划、经费预算决算、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
(五)讨论决定本单位人才引进与人员聘用、管理岗位干部选任与推荐工作,以及本单位所属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置调整和负责人的确定;
(六)讨论决定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按规定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党政联席会议应事先研究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
(七)研究学院党总支、党政办公室提交给党政联席会讨论、决策的事项,以及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认为应该纳入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学院党总支班子成员要在党政联席会发表意见,保证党组织意图在决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第三章 议题确定与会前准备
第七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协商确认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其他班子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向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应提前二个工作日确定,并通知到参会人员。除重大突发性事件需临时召开外,未经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事先审定的议题不得上会讨论;
第九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在会前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师生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在充分沟通、酝酿的基础上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然后提交会议集体讨论。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十条 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人员一般为学院党政班子成员,党政办公室负责人、纪检委员(非党政班子领导成员)、工会主席列席会议。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应邀请党总支成员、系主任、教授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的主要内容确定党政联席会议的主持人;
第十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内容若涉及参会人员个人及其亲属时,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需要表决的事项,赞同票应达到应出席人数半数以上方为通过。如在会议中出现严重分歧,应暂缓决策,待会后进一步沟通与协商后,再作决定。如果仍不能形成决策意见,应停止决策,并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学校领导班子汇报后,再作决定;
第十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对所议问题,应一事一议,提议成员应作简要说明,其他成员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会议主持人一般应最后发表意见,在充分听取和综合参会成员意见的基础上,对所议问题做出明确结论,尽量避免出现议而不决的现象;
第十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问题涉及保密内容的,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违纪者应追究相应责任。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议主持人应在会后及时向其传达会议情况。
第六章 决议执行
第十七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对会议做出决定的事项,要按照分工,全力组织实施,认真贯彻执行,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或否定决议内容。若有异议,允许保留个人意见,按规定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决议未改变之前,必须服从并无条件执行决议;
第十八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外国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外国语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外国语学院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