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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并高质量地完成学校各项教学任务,明确教师职责,增强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师自身素质和教学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为目标,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各环节。

  第二条 教师应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学风尚进行教学,对学生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关心爱护。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第三条 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持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有教育教学能力,精通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二章  岗前培训

  第四条 每年入职进校的青年教师均须参加岗前培训并通过考核,明确教师职责,初步掌握教育科学理论,了解教育规律,为提高教学水平和授课技巧奠定基础。

 

第三章  开课资格

  第五条 凡新入职的青年教师均须经过对拟开课程各个环节的严格训练(如辅导、答疑、习题课、讨论课和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等),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经过系(教研室)考核、学院审核,方能取得开课资格。

  

第四章  教师职责

  第六条 教师在工作中要服从分配,勇挑重担。教学工作是教师的首要工作,教师每学期须完成额定的教学工作量,并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开展教学研究,踊跃申报各级各类教研课题,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在此基础上努力做好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社会服务工作,还要积极参加学校和院(系)组织的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

  第七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校、院及系(教研室)组织的各类教学建设工作,特别是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实验室建设工作。

  第八条 教师应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学校的各种教学文件,遵守教学纪律,做到治学严谨、教风端正。

  第九条 教师应按照要求撰写教学大纲,认真研究本课程在整个教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与其它课程的联系和区别,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负责编制本课程的授课计划,负责课程的主讲、辅导答疑、作业批改(含实验报告)、考核等教学环节的组织实施与质量管理,并指导、检查本课程的教学实践、课外学习等环节。

  第十条 教师应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选用教材或编写校本特色教材,并推荐相关的教学参考资料。

  第十一条 教师应负责课堂教学管理,维持课堂纪律,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十二条 教师应与学院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辅导员等交流教学信息,共同解决教学中的有关问题。

  

第五章  课堂教学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在进行课堂教学之前,必须熟悉课程教学大纲、教学目的及教学内容。要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技能,明确讲授重点、难点,妥善安排教学环节,写出详细教案,合理安排进度,确定授课方式。填写《本科教学授课计划》一式两份,任课教师和学院各执一份。取得学生名册,了解学生情况,做好各项教学准备。提倡集体备课,发挥教学团队的智慧和力量。

  第十四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过程的中心环节,任课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针对学生的特点进行授课,全面把握课程教学内容的深度和广度、重点和难点,条理清晰,逻辑性强,启发学生主动学习,积极思维。重视系统知识的传授和学生素质的培养,切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必须了解学生的基本学习情况,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提倡采用启发式、研讨式、案例式教学方法,注意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资源,扩大教学知识量,提高教学效率,逐步优化课堂教学。

  第十六条 教师上课时应做到衣冠整洁、仪态端庄、举止文雅、语言清晰、板书工整。教师课堂标准用语应是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十七条 教师应坚持课堂考勤,做好课程考勤记录,课堂考勤应占学生平时成绩一定比例,学生缺勤累计达该课程总课时的1/3及以上,教师应取消其参加本课程的期末考试或考核资格。

  

第六章  课外辅导和课外作业

  第十八条 教师要指导学生制定学习计划,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

  第十九条 教师应遵守坐班答疑制度、自习辅导制度。教师要将其电话、邮箱、办公室地址以适当的形式公开,确保学生有问题能够向其咨询。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主动给予重点帮助。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为学生开列必读的书目,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要求并指导学生做读书笔记等,规定课堂讨论的题目、内容、次数、时间及要求,并在课程考核中占一定比例。

  第二十一条 教师应按照课程要求对学生布置课外作业,并认真及时批改、返还学生。课外作业原则上要全部批改,对于少数作业量大的课程(学生人数超过100人),至少应批改1/3。对作业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讲解。课外作业应占学生平时成绩一定的比例,一学期缺交作业量达到该课程作业总量1/3及以上者,教师应取消其参加本课程的期末考试或考核资格。学院领导及督导应抽查学生的作业,以了解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

  

第七章  实践教学

  第二十二条 实验教学要求:

  一、教师应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授课计划开展实验教学工作,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二、教师应认真备课,掌握实验教学软件和设备的基本操作方法,熟悉实验内容及实验重点、难点。

  三、实验过程中教师必须现场指导,要求学生按操作规范及安全规则进行实验。教师应预先实验,对实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心中有数,并能及时处理。

  四、教师应记录实验教学情况,批改实验报告,评定学生实验成绩,做好实验总结工作。

  五、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和实验教学中心的有关规章制度,协助实验中心管理人员做好实验室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专业实习指导教学要求:

  一、实习指导教师应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了解实习单位的情况和实习条件,与实习带教老师互通情况。

  二、实习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大纲所规定的实习任务,使学生明确实习目的、内容和要求,解答和解决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全面关心学生思想状况、实习效果、生活和安全问题等。实习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院或学校报告。

  三、掌握学生完成实习情况,结合实习单位的评价,审阅实习报告,进行实习考核,及时评定实习成绩。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设计)教学要求:

  一、教师应指导学生做好论文(设计)选题工作。选题应在专业范围内,主要来源于实习、社会实践或教师科研项目。

  二、教师应在论文(设计)的资料收集、数据、案例选取等方面,给予方法指导。指导学生完成开题论证,撰写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三、教师应要求学生按学校规定要求完成毕业论文,及时掌握学位论文(设计)进展情况,对学位论文(设计)的撰写质量把关,避免抄袭现象发生。

  四、在论文(设计)撰写中以不同形式对学生进行指导,帮助学生解决学位论文(设计)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五、认真审阅、客观评价学生论文(设计),实事求是地对学生学位论文(设计)进行评定。

  

第八章  考试考查

  第二十五条 各课程考试的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要有较大的覆盖面和适当的难度。同一门课程多班授课,必须统一命题、教考分离、流水阅卷,保障学生成绩的公平公正。课程考试实行A、B卷制,其中A、B卷题量和难易程度基本相同,且重复率不超过20%,与历年考卷的重复率也不超过20%。

  第二十六条 命题教师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所命试题及评分标准交系(教研室)主任或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学院应指定专人保管试题及评分标准,严防泄题。

  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在期末考试(考核)前对所教学生进行考试(考核)资格审查,对经审查为取消期末考试(考核)资格的学生,应报学院审批登记,并及时告知学生。各学院应在教务处通知的规定时间内,将取消期末考试(考核)资格的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教师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选择考核方法。考试日程由教务处和各学院协商后统一公布,任课教师及监考人员不得随意改变考试日程。

  第二十九条 教师评卷要严肃、公正,实事求是,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阅卷评分,任课教师无特殊情况应在考试后一周内完成成绩的网上录入。

  第三十条 评卷结束后,系(教研室)应做好试卷质量分析,包括试卷命题质量和学生考试成绩的分析,找出薄弱环节,总结经验教训。对于考试成绩的非正常情况,如大面积高分或不及格比例过高的情况,应找出原因,并提出处理和改进建议。

  

第九章  教学纪律

  第三十一条 学校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教师要坚持教育者先受教育,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更好担负起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教师不得在教学活动中散布错误思想和言论,不得进行不良的宣传活动。

  第三十二条 所有教师在执教期间,均应坚守教学工作岗位,任何人都不得擅离职守。因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须按人事处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教师不得随意调课或自行找人代课,不得中途离开课堂,课堂上不得使用手机等干扰教学秩序的通讯工具,不得在课堂上吸烟。除学校统一安排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停课。调、停、代课必须履行审批手续,须经二级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和教务处分管教学运行副处长同意后方可执行。调、停课后必须及时补课。

  第三十四条 教师须严格遵守教学纪律,按课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授课,不得随意变更。不得上课迟到、提前下课。

  第三十五条 教师应按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按规定的课程内容和进度实施教学,按各教学环节的要求自觉履行其职责,不得减少课时。

  第三十六条 考前教师不出复习提纲,不划复习范围,不作暗示,不泄露试题内容。

  第三十七条 担任监考的教师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提前进入考场,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与学生交谈或对学生进行暗示,以保证良好的考风和严肃的考纪。发现学生作弊应立即终止其考试资格,并报教务处处理,不得隐瞒或自行处理。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八条 凡自觉遵守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实习指导、教材建设、教学质量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取得较好效果的教师,经学校评定,将给予奖励和表彰。获奖情况作为教师考核评价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规范,特别是教学纪律的行为,将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全体任课教师。具体考核与奖惩机制见人事处相关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它未尽事宜,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教学单位和聘任教师签订协议时,应有明确的条文,使之认可并执行本规范。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规范(试行)》(立信会计金融教〔2017〕1号)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